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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擬對濕地實行分級分區管理 禁止向濕地放生外來物種

    2022年08月10日08:11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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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禁止向濕地放生外來物種

    分級管理

      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重要濕地

      一般濕地:市重點管理濕地和其他一般濕地

      分區管理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培育和修復濕地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

      合理利用區:可在保障生態功能的前提下,開展科普宣教、生態體驗及生態建設等管理、利用活動

      日前,記者從成都市政府官網獲悉,《成都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8月31日。《條例》指出,成都擬對濕地實行分級分區管理,同時鼓勵依照相關規定通過設立濕地公園、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市重點管理濕地等多種形式加強濕地保護。

      關鍵詞:保護

      市重點管理濕地

      將實行分區管理

      《條例》明確,禁止擅自開墾、占用濕地或者改變其用途,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省重要濕地,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包含市重點管理濕地和其他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名錄及范圍的發布按有關規定執行;市重點管理濕地名錄及范圍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發布,其他一般濕地名錄及范圍由區(市)縣林業主管部門發布,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濕地,由市林業主管部門依申請或職權認定為市重點管理濕地:自然保護地內的濕地;水源涵養區、重要飲用或備用水水源地等區域的濕地;區位重要、生物多樣性豐富的濕地;具有重要科普宣教、科學研究或較高美學、歷史文化價值的濕地。

      市和區(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濕地保護責任部門(單位)依照相關規定對市重點管理濕地實行分區管理,根據濕地主要功能可以劃分為濕地保育區和合理利用區。其中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培育和修復濕地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合理利用區可在保障生態功能的前提下,開展科普宣教、生態體驗及生態建設等管理、利用活動。

      同時《條例》明確,禁止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并依法取得批準;禁止在以水鳥為保護對象的濕地范圍內撿拾鳥蛋、破壞鳥巢及其他危及鳥類生存、繁衍的活動;禁止違規捕魚、垂釣及挖捕底棲生物;禁止擅自砍伐濕地范圍內樹木;禁止擅自在濕地范圍內捕捉、獵殺、販賣野生動物或者實施繁殖干擾、棲息地破壞的行為。

      關鍵詞:修復

      堅持自然恢復為主

      自然恢復人工修復相結合

      在濕地修復方面,《條例》明確,濕地修復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修復生態功能脆弱或嚴重退化的濕地。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生態功能脆弱的人工濕地,采取生態護岸、污染控制、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綜合措施,改善濕地水質,提高水體自然凈化和修復能力。市和區(市)縣生態環境、水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對水質較差的自然濕地,采取清理、取締排污口,設置水質斷面監測等綜合治理與監控措施,保障濕地范圍內的水質。濕地范圍內的農用地應當堅持農地農用,禁止違法占用耕地等建設人工濕地。

      需注意的是,因違法違規活動導致濕地破壞的,違法行為人應當負責修復。違法行為人變更的,由承繼利益的主體負責修復。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濕地破壞,以及濕地修復責任主體滅失或者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修復。

      同時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建設項目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棄渣場。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功能,并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關鍵詞:利用

      推動周邊地區綠色發展

      促進濕地生態價值轉化

      根據《條例》內容,在濕地的合理利用方面,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保障濕地生態功能的需要,優化濕地周邊產業布局,采取定向扶持、產業轉移、吸引社會資金、社區共建等方式,推動濕地周邊地區綠色發展,促進濕地生態價值轉化。

      同時,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濕地毗鄰區域配套相應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服務設施用地,探索營運收益反哺濕地生態保護。市發改、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水務等部門應當支持濕地生態價值轉化項目的實施,并依法為濕地生態價值轉化提供協助。街道辦事處(社區)、鎮人民政府應鼓勵有關單位優先安排當地居民參與濕地管護。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提出,利用濕地開展生態種植養殖的,應當適度控制規模,避免改變濕地的自然狀況,并采取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禁止新增規模化畜禽養殖,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應當限期遷出;禁止在農業生產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和國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農藥;利用濕地開展生態觀光旅游、水上運動等活動的,應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楊升濤 李菲菲

    (責編:袁菡苓、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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