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統籌≠商業保險
購買車險需謹慎 法官教你“辨真假”

近年來,在交通事故糾紛中,各種統籌“保險公司”層出不窮。不少車主誤把某些公司的機動車輛安全互助統籌單當成機動車商業險,實際上,此類統籌單并不具備機動車商業險的法律效力。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不僅無法獲得應有賠償,還需承擔額外風險。
案情回顧
車主投保“互助統籌單”索賠遭拒
2024年4月,朱某駕駛車輛與曾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曾某某死亡。因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遂訴至雙流法院。庭審中,朱某以其購買了某新能源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商業險”為由,申請追加該公司為被告。雙流法院經審理查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某新能源公司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保險機構。同時,朱某主張的“商業險”其實是機動車輛安全互助統籌單,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保險合同范疇。因此,該公司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賠償責任。根據事故責任劃分,在扣除交強險賠付后,朱某需自行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安全統籌”不屬于機動車商業保險
近年來,大部分車主會在交強險外額外購買商業保險來提高保障。但是,有不少人會混淆機動車商業保險和機動車輛安全互助統籌單,誤將二者等同。那么,二者有哪些區別?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聯系到雙流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法官助理張偉為大家進行解讀。
“機動車商業保險的性質是由保險公司提供的正規金融產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嚴格監管,具有法律約束力。”張偉表示。而機動車輛安全互助統籌單的性質則是一種互助型的風險分擔模式,通常由相關平臺組織,參與者共同分攤風險,并不屬于傳統的機動車商業保險。
另外,張偉還提醒到,雖然這類統籌產品的“承保費用”往往比正規保險公司的商業險低很多,但實則存在諸多風險隱患:一是“安全統籌公司”不是保險機構,性質不同,缺乏專業監管;二是“安全統籌公司”賠付能力低于保險公司,后續賠付和服務可能得不到保障;三是在交通事故糾紛處理中,這類統籌產品無法像常規保險那樣直接承擔賠償責任。(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張偉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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